《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購買目錄內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公路行業、鐵路行業、民航行業和應急救援設備8大類50余種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按購買價的10%從企業當年應納所得稅稅額中抵免。
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有關規定:
一、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二、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三、當年應納稅額,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以及稅收過渡優惠規定減征、免征稅額后的余額。
四、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五、企業購置并實際投入適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設備名稱:隔爆型電氣綜合保護設備(例:防爆液體灌裝秤)
技術指標:GB3836.1-4-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參照標準: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強制執行安全標志管理檢驗標準
功能及作用:檢測煤礦地下電器設備,防止漏電產生電火花
適用范圍:有爆炸性氣體環境的礦井